西方福利国家住房保障体制的启示

北京青年报 2016-11-07 17:00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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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是居民最迫切的生活必需品,但某种程度上还是一种公共品,近年来,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,但相当部分居民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依然存在,必须依靠政府建立有效的住房保障制度来加以解决。 基于对当前自由主义福利国家、合作主义福利国家以及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的比较研究,我们认为,西方福利国家的住房保障

住房是居民最迫切的生活必需品,但某种程度上还是一种公共品,近年来,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,但相当部分居民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依然存在,必须依靠政府建立有效的住房保障制度来加以解决。

基于对当前自由主义福利国家、合作主义福利国家以及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的比较研究,我们认为,西方福利国家的住房保障体制对我国有下列五点启示。

一、政府应作为构建和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体。发达国家虽然往往主张自由竞争、市场调节,但在公共住房供应上,政府却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干预。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目前我国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正在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,可各级政府在思想认识、机构准备与资金准备上都仍显不足,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,在推动住房制度商品化、社会化的同时,政府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任,努力成为构建公共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,与其他参与者采取灵活的、适宜的手段,发动全社会力量,加大公共住房供应,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,以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。

二、制定和完善相应住房法规,为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。美国的《住房法》和《国民住宅法》等,从法律上保证了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。我国目前不仅缺乏专门的住房保障法规,甚至至今都没有出台一部住宅法,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符合国情的统一的住房保障法规,可从立法上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、保障标准、保障水平、保障资金的来源、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,以及给一些骗取保障优惠的行为予以严惩等。各地方应当制定出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,严格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、退出管理办法,规定当地居民收入发生变化以后,保障措施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。比如,原廉租住房的居民,收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后,就应当严令搬出,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解决。住房保障法规的建立,将给经济适用房政策、廉租房供应政策及租金货币化补贴政策等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,也将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顺利建立的重要保证。

三、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以及运作方式,应建立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。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以及运作方式,必须建立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。西方福利国家在进行住房保障体制的设计时,政府一般是以双重身份干预住房市场:其一,以管理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全社会管理和监督住宅市场,从而成为影响住宅市场的外在因素;其二,政府以直接参与者的身份,作为住宅市场的内在因素直接参与交易,影响住宅市场的供求关系、供求价格和资金循环,调节市场内部的诸种关系以及市场内外之间的关系。我国在住房保障体制构建过程中,一定要注意住房保障方式选择对市场机制的影响,要在维护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干预住房市场, 对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弥补和修正。

四、注意住房保障的层次性,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。住房保障的实质是政府承担住房市场价格与居民支付能力的差距。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必须制定分级计划,有步骤、分层次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,从住房供应结构和供应方式方面入手,建立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,提供不同的保障手段,灵活地适应不同保障对象的具体需求和保障待遇。

五、明确住房保障的目标范围。西方福利国家在住房短缺时期,其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群范围几乎包括高、中、低收入阶层:随着住房短缺问题逐步解决,这一目标群范围逐渐转向中、低收入阶层;而随着住房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和住房发展阶段的进一步升级,目前,这一目标群范围完全锁定在中低收入阶层。 我国目前存在政府财力不足、 低收入阶层的人数较多等实情,住房保障制度应锁定低收入家庭,首先满足贫困家庭等特殊群体在居住方面的基本需要。在对经适房、廉租房等提供对象上,应该特别杜绝高收入群体。同时,住房保障只是社会保障的一个方面,还应该健全、完善医疗、失业、养老等保障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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